“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 法治的最重要的政治职能就是铲除无限政府,确立和维持一个在权力、作用和规模上都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 而法治的最高阶段就是宪政。宪政的目的也是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以达到充分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公权力侵犯的目标。 有限的政府与有效的政府并不对立,相反,有限的政府是有效的政府的前提。不是有限的政府,不可能是有效的政府。无限而有效的政府是什么都干得出来的政府。大跃进、文革之类的“伟业”,就是这类政府的最典型的注脚。在有限政府之下,要使国家和政府有所作为的最好办法,就是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和能力加以必要的限制。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要导致对权力的滥用,从而败坏了国家的能力。一个合理的政府理所当然地只能是有限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