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义务论,亦译“规则道义沦”、“规则非结果论”。现代西方伦理学的一种义务理论。认为存在着具有普遍性的、绝对正确的道德规则,人们的行为只要服从这些规则,就是道德的和正当的,而不必考虑行为的效果。在西方,神诫论和康德的义务论就属于规则义务论。神诫论认为人们的行为只要符合上帝或神的旨意,就是善的,而不必考虑行为产生的后果。典型的规则义务论是康德的义务伦理学。
...付出了代价的,因为他的澄清使得规则功利主义不仅更不像行为功利主义,而且变得更像其主要对手---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因此,对于功利主义者来说,罗尔斯的区分或许是祸福兼有的东西,但是对于哲学来说,显然是进步的清晰的,明显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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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义务论(又作规则道义论) rule-deont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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