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类规范系在大学里必须教授的现代罗马法和法院地法,因此产生了“法官知法”的学说(iura novit curia),而第一类规范外的其他法律渊源,诸如不成文的习惯法以及其它市政辖区的法律均被归入第二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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