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初来自中世纪教会法学家所称的jus commune,表示教会的一般法律; (2) 英国自12世纪以来由王室法官所创立,适用于整个英格兰地区的一般法律; (3)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分别与衡平法,教会法和制定法相对的一种法律; (4)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与民法法系不同的一种法系; (5) 在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指适用于全国的一种法律(droit commun,gemeinrecht),不同于地方上的习惯; (6) 它也可泛指与根本法或特别法相对称的一种法律,但这种意义上的普通法在英语中又称ordinary law或general law; (7) 自欧共体建立后,欧洲一些法学家所倡导的"欧洲普通法",即不通过统一立法,而由法学研究和教育来发展的一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