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投邮主义(Mail-box Rule)是与收信主义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以书信、电报作出的承诺,一经投邮即发生法律效力,英美法确定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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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国家实行到达生效原则(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而英美法则实行投邮生效原则(Mail-Box Rule)。 到达生效是指承诺的信函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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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着“发信主义”(mail-box rule)和“到达主义”(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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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的生效 采取到达生效的有中国《合同法》、《公约》、大陆法;采取投邮生效(mail-box rule)的有英美法。 电子商务合同,如何计算到达生效呢?
Mail box rule 邮件投递生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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