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紧接该日期之前2年的期间以此方式与该人同住的其他人; (由1993年第54号第2条代替) “部分丧失工作能力”(partial incapacity) 指按照附表4厘定的程度低于100%的丧失工作能力; (由1993年第54号第2条代替) “基金”(Fund) 指根据第27条设立的肺尘埃沉着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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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anent partial incapacity 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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