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由审理法院及两造逐一筛选淘汰,而淘汰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不附任何理由的排除,此称为「先制性反对(peremptory challenges),这种排除,检察官所能排除的人数较辩护律师所能排除的少,前者约是六位,后者则是十位,但此项淘汰仍不得有计划性地排除某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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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回避(peremptory challenges)是指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不说明理由,拒绝或阻止某人担任本案陪审员,法院即应更换陪审员,并另外召集其他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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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挑选过程中, 控诉方与被告方均有权基于某种事由去挑战陪审员的选择,有时还 可以运用无因回避的权利(peremptory challenges),尤其是后者。 双方均可以运用此项权利基于种族的考量而将有关陪审员剔除在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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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回避(peremptory challenges)是当事人可以不提出任何理由,要求一定人数的陪审员回避的一项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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