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的税率标准
世界各国对于进口商品都要征收
关税。但就同一个国家而言,对同样的进口商品,由于其
原产地不同,征税的税率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发达国家对进口商品征税至少有三种税率标准:一般税率、
最惠国待遇税率、普惠制税率。
一般税率通常是针对没有正常的外交或贸易关系的国家的。
最惠国待遇税率通常适用于具有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这是国家之间互相给予对方的正常
关税待遇。一般来说,如果进口商品按一般税率征收
关税,由于税率太高,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将大大削弱。因而大多数能长期维持的国际贸易在进口国家都是受到
最惠国待遇。而普惠制税率是比
最惠国待遇税率更低的一种税率。
普惠制在我国的基本情况
普惠制(GSP)全称为普遍优惠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按照普惠制的原则,所有发达国家(普遍的)对于原产于所有
发展中国家(非歧视的)的商品,在
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对
进口关税再进行削减或免除。普惠制的给予不要求受惠国对给惠国做出任何减免
关税的回报(非互惠的)。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9个:欧盟27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挪威、瑞士、土耳其、
俄罗斯、白俄罗斯、
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新西兰和列支敦士登公国。但有1个给惠国不对
中国给惠,即
美国。
普惠制的重要作用
很明显普惠制是一项提高发展中国家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鼓励其出口的国际贸易优惠政策。对于我们的
外向型经济而言,对于我们的出口
商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来说,如何用好用足普惠制这一国际贸易优惠政策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自普惠制实施以来,世界上约有170余个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作为受惠国,积极利用普惠制扩大向
发达国家的出口,加速经济增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根据联合国的有关资料,发达国家从
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进口,1978年比1972年增长14倍,由10亿美元增长到150亿美元。1980年与1976年相比,经合发组织从受惠国进口总值增加了54.8%,列入普惠制项下可享受优惠的进口额增加了112.7%,受惠国实际享受优惠额增加了132.1%。这说明普惠制优惠进口是发达国家从受惠国进口总值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普惠制优惠进口的增幅大大超过了进口总值的增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