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公司债是由发行公司及其它有关公司共同作保证的公司债券。有些保证本息的偿还,有些则只担保利息。发行保证公司债的原因有许多,但大多数是由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产生的。如美国的铁路运输,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设备,其租约中明文规定甲公司要负责保证乙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的本息。此外,也有由金融机构担保发行的,如台湾证券交易法规定:“公司债之发行,如由金融机构担任保证人者,得视有担保之发行。”显然,如保证人财力雄厚,那么保证债券的流通性会大大增加。但是,由于保证书或租约的法律效力有限,许多保证公司债之所以被人接受,并非因其保证或租约,而是因为这种债券具有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