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租是出租方按约定条件向承租方提供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并收取租金或以其他形式获得补偿的行为。其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在旧中国,土地主要集中在地主手中,出租土地是其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建立了土地公有制。长时期里,出租土地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12日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并于同年对土地管理法作了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