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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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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superficies

    proprietas)、地上权(superficies)、永佃权(emphuteusis)、役权(servitus)、质权(包括占有——pignu物权法定原则s亦即非占有的抵押权——hypotheca)等具有物权属性...

短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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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语例句
  • 1
    第二部分是空间地上的基础理论。
    The second part is the fundamental theory of space superficies.
  • 2
    近现代地上肇端于罗马法。
    The modern superficies systems stem from Roman Law.
  • 3
    地上人或永佃权人得向土地所有权人请求相当之补偿。
    The superficies or the permanent lease obligee shall claim for equivalent compensation to the landow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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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科
  • 地上权

    地上权又称“借地权”。用益物权的一种。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工作物及种植林木的权利。具有物权的性质和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从而区别于作为债权的土地租赁。地上权的设定、变更和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在地上权存续期间,权利人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设定地上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在地上权终止时,地上权人有权收回其建筑或竹木,或向土地所有人取得补偿,但同时负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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