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县设市,即撤销县,设立行政建制与县相同的市(即“县级市”)。以原县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立县级市的行政区域。简而言之,就是将县改设为县级市。 地级市管辖的县撤县设市后,在法律上被称为省辖市,但实际上仍由原地级市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