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号令)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