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于2014年12月2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该《办法》共30条,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予以废止。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